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教育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一名学生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或者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具体条件为:学年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各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实验成绩不低于70分;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购置高档消费品,无抽烟、酗酒和奢侈浪费现象;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有参加校园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经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购置高档消费品,无抽烟、酗酒和奢侈浪费现象。
第九条 属于以下四种家庭经济情况的学生可以优先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一)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和优抚家庭子女;
(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发生变故,家庭丧失经济供给能力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上述各类奖助学金设立的等级和具体标准以湖北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当年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由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各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院学生处推荐1-2名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候选人,并由院学生处负责组织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投票产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名单,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首先,由院学生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按各系在校生人数结合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确定推荐评审学生比例;然后由班级评审小组结合个人申请材料和学生实际表现确定班级推荐名单,交由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最后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名单。确定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管理发放和监督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由院学生处、财务处、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学院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已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应征入伍、出国或受院、系通报批评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自下次起予以停发。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将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各级推荐、上报名单应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要包括姓名、班级、奖金数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等。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学院定期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不仅要追回所获奖助学金,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